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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如果想进入中国市场一定要在中国开立分公司或代表处吗?

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前言:分公司,代表处,境外投资
外国企业如果想进入中国市场一定要在中国开立分公司或代表处吗?

第一,在普通外资进入中国来看,外国企业(此处指的是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进入中国无非几种形式: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如果是直接以外国企业形式进入中国,只可能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然,也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述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如果外国企业想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业务,并不是**的选项,一般都是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独资企业。

第二,具体就本问题来看,适用的法律不仅需要考虑上面的规定,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从事相关活动是有专门的条例和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中国常驻机构,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同,其是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但是只限于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特定活动。

如果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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